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非讼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指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两个差别很大,非诉是在法律实务上来说的,而非讼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种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
(二)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情况。
(三)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
(四)审判组织特别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五)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除外
(六)审结期限较短, 30天审结
(七)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八)免交案件受理费。
包括: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