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货损索赔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继续追偿的案例——本案的原告K保险公司,就一桩合同价值为300150美元的货物,向受益人签发了承保被保险标的物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战争险的保单。而该保单项下的被保险标的物在被告的场地存放时,因为被告的员工因工作疏忽,致使被保险的标的物严重受损。经过货损检验代理华泰公司和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鉴定,均认为该货物可推定为全损。
据此,原告K保险和实际受益人华虹公司协商确定受损设备残值约为20000美元,所以,原告向华虹公司赔付289375美元后取得代位追偿权。船务公司依据提单背面的责任限制条款向原告仅赔付39662.64美元,并取得原告出具的责任解除书。而因为原告K保险公司对保单受益人的实际赔付金额远没有得以补偿,因此,将被告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人在理赔(华虹公司)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行驶代位追偿的权利。被告(上海集装箱)的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所受全部损失。而虽然原告已经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就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继续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上海集装箱)赔偿原告(K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29 712.36美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通过辩论,上诉人(被告)自知一审的事实清楚,依据判决的法律条文适当,判决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所以主动要求撤回上诉,经法院裁定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