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不能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扩展资料: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供电营业规则
1、据我所知,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在《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2、各地的规定不尽一致,具体应该在供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注明,对于居民用户,一般是不专门签订合同的,在当初你提交用电申请时。
申请书的背面会有一个用电须知,这就相当于合同了,你可以去你当初办理用电申请的营业厅找一下看看。
看里面是如何规定的,虽然你当初没有仔细看,但当你签字后就视同你是同意了里面的条款的,这在各大企业(电信、保险等)都是一样的。
3、虽然你不知道具体的时间,但停电前是应该进行通知的,具体规定为。
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扩展资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电监管办法
关于拖欠以及中止供电和恢复供电国家有相关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包括拖欠时间点、违约金、停限电、缴费及恢复供电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对拖欠电费用户依法停限电管理办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一系列规范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电力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为了加强电费回收管理,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为了使供电企业在对欠费用户实施停限电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办事,特制定了管理办法,如下。
1引用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3《供电营业规则》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电力企业在供应电能时,应按规定计收电费;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时间交纳电费。
2.2 电费交纳期限规定
2.2.1按规定每月一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抄表日或规定交费日次日起10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10日为逾期。
2.2.2按规定每月分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每次规定交费日次日起5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5日为逾期。
2.2.3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户,要严格按《电力集团公司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
2.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依法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电。
2.3 停限电审批权限
2.3.1对一般欠费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用电科(股)长或供电公司(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执行。
2.3.2 对重要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供电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同时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抄送当地经贸委。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产品大量报废、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用户。
2.4停限电的程序
2.4.1用户拖欠电费后,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可由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注明停限的原因、时间及欠费用户停电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2.3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2.4.2“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应加盖供电公司(供电分公司)印章。
2.4.3在停限电前三至七天内,要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限)电,应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4.4对重要用户及大用户要在停限电前30分钟再用电话通知用户一次,并做好电话录音,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限电。
2.4.5“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后,要根据停限电通知内容填写“停限电工事票(工作票)”,交执行部门执行。
2.4.6对双电源用户及重要用户,停限电前对用户用电情况要认真了解,充分估计停限电对用户的影响,督促用户及时调整用电负荷,做好准备。
2.4.7在下达“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后,若用户交纳50%以上的欠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按照本办法第2.3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缓停限电。
2.4.8停限电后,在用电营业部门确认用户已交清全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后,方可签发“
送电工事票(工作票)”,通知执行部门在24小时内恢复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户,在用户交纳5O%以上的欠费和电费违约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停限电的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暂时全部或部分恢复供电。
2.4.9对停限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用电管理部门反映。
2.5各供电(电力)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级团公司用电营业部备案。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第九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第九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九十五条 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
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因用户过错,但由于供电企业责任而使事故扩大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该用户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4.本条所指的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目录单价计算。
第九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第九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2.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第九十九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看得出来,你是供电局的抄表工。朋友,我也是电力系统工作的。你所说的,确实不公平,但是,现在提倡的是优质服务。所以,客户缴费以后,你就必须得尽快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