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张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扩张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张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张解释,也有可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针对这种情况,有的论者从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和形式侧面出发,提出在进行扩张解释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意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处罚必要性越高,作出扩张解释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第二,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种解释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是不同层次上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基本原则范畴,反映的是基于一定社会价值观所产生的要求,是对刑法实质意义和功能的定位,是构建刑法的基础。
刑法司法解释属于应用规则范畴,是对刑法运作过程中具体适用问题的阐明,是对刑法构建的解说,它影响着实践操作和应用结果。罪刑法定和刑法司法解释以刑法条文为形式联结点,因此,二者是否发生关系,有无必要研究二者的关系与刑法典的规定有密切联系。当某一部刑法典明文规定或者实际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时,就产生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性和刑法司法解释的独立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刑法典没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对刑法司法解释就不存在制约关系,研究工作即会因缺乏实践基础而无价值。所以,二者的关系的实质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则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中。当然,对于刑法的解释也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的扩张解释,并不是无限制的扩张,而是在刑法的立法、修订或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刑法条文的本意,在法律条文所可能涵盖的范围内对个别词句进行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为了更好地诠释和理解刑法,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