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上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按两倍或三倍足额支付了工资报酬,则不存在补休或在享受的年假中首先冲抵补休的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调休不支付工资,不能调休的按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上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按两倍或三倍足额支付了工资报酬,则不存在补休或在享受的年假中首先冲抵补休的问题。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但不支付法定工资标准,则企业依法应考虑补休或依法支付工资两条救济途径,而支付两或三倍的前提,是确定能不能安排补休,所以,规定“企业安排的年休假应先行冲抵未补休天数”非常必要,即第三款原规定使职工年休假因冲抵而至于年休假萎缩,第三款拟追加规定使职工年休假因冲抵,被视为部分或全部未享受,因补偿或补假而使年休假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