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情况牵涉到诉讼时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你父亲在你爷爷死亡之前死亡的,则你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你父亲应该继承的财产。如果你父亲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为转继承。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为表明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一楼所说的不对。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视为接受继承。
你叔叔和你父亲应该平分你爷爷留下的财产(如果你爷爷只有你父亲和你叔叔两个子女)。
继承法有规定,继承人在得知继承发生起2个月内要提出继承,办理手续,不然视作放弃。对于家庭有争议的继承,有效诉讼期限是两年。而发生了20年的继承,继承人才提出继承争执,法院不会受理这个诉讼!你家情况,建议你查清楚,你爷爷房产过户没有,是否已经办理你叔叔名字房产证,如果还是你爷爷名字,那么~~诉讼还是有希望的,你可以作为你父亲的代位继承人,来行使他的继承权利和继承份额。如果已经过户房产给你叔叔20年,那么~~很遗憾,你已经过了诉讼期。
一般超过一百岁确实难以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不用死亡证明。如果房地产权一直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没有分割,诉讼时效没有过。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