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时,夫妻另一方放弃产权合理吗?

2024-11-04 06: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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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婚前个人财产,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亦属于他婚前个人债务。

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

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

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2: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婚前个人财产,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亦属于他婚前个人债务。

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

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

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

扩展资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是经济实体,就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

(2)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

(3)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个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的发展而分离。也就是说:这项财产权力在法定的最终归属上,并不一定为该实体所具有。

第三个方面表现为: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这里讲的独立性是指:产权一经确定,产权主体就要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地运用获得权利,而不受其干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权

回答3:

你们夫妻协商好,是可以办夫妻双方名字的,有产权的一方赠与一半给另一方,做个书面手续就行了,夫妻间的赠与是不需要缴税费的。不需要在银行加共同还款人的,夫妻债务本来就是共同的,要求另一方放弃产权是不合理的做法。

回答4:

还贷后办房产证时可以增加共有人

回答5:

你好,提供参考如下: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婚前个人财产,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亦属于他婚前个人债务;
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
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
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