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有哪些职权?

2024-11-27 1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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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2-14 02:13:04选出
(一)人民警察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
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8.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0.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命令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