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
产品要出口许可证的,每次出口都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的。
看产品,有些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就必须要,天津港 不需要,先看下,是否是同样的产品,其次是否归类的时候,天津港将产品归类到另一个海关编码。
基本的报关单据包括:
正本商业发票(INV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副本合同(也可称作 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正本核销单。
(各类常见报关单证样本见左栏)
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对基本单据的缮制与审核,要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单据的内容必须齐全。
商业发票中需要显示的项目有: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各个项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装箱单中,除单价、总价不必显示外,其余各项与发票相同。另外,还有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码(即体积),正本单据不允许涂改。
第二,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据应尽早寄至代理报关单位,以便整理审核,最晚不迟于集港前两天寄到,若单据不能按时寄到或正本单据出现问题,又急于通关,一般情况下,先用传真件副本代替,由报关员“打保”报关,随后补上正本单据。
第三,填制报关单。
根据报关单的格式,提供的相应内容,由报关员录入,通过海关EDI系统传输。数据 一定要准确,要与其它各单严格相符。否则会影响核销单与报关单的返还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