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急需!

一道作业题 急需案例 和分析结果!
2025-01-25 08: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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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由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原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有效。
《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而法院实际上受理了此案,被告又没有提出异议,那法院继续审理就是正确的了。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上诉理由因上述《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站不住脚,会被驳回上诉。

回答2:

呵呵,去书店吧。作业也来这里找,背离了留作业的初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