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胎的情况有很多,看你是否属于少数民族,双方是否为独生子女等。这一条可能对你有帮助: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其他情况请参照该条例,网址 http://www.longyan.gov.cn/smpd/smbs/sysy/xgflfg/200807/t20080722_46540.htm 此外,我认为任何一级政府都无权利强迫公民做绝育手术,依旧根据该条例第17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都只能是指导公民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没有赋予其强迫公民做节育手术的权利。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公民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指导其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http://www.longyan.gov.cn/smpd/smbs/sysy/xgflfg/200807/t20080722_464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