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对外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涉及落实地方责任、住房保障、信贷税收、土地供应等十二项内容。3月8日期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如下:一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沈阳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沈阳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沈阳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沈阳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沈阳市地税局要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四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沈阳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五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2011年的沈阳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六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监管,因企业原因闲置满1年的地块,要依法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启动建设;闲置满2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严肃查处囤地炒地等非法转让房地产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七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一经查实立即禁止该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竞买活动。八 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九 在沈阳市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十 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时,必须及时报批预售方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预售现场公示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关闭其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进行展销活动。十一 沈阳市房产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进存量房网上交易,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买卖应当通过资金监管进行交易。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为,加强经纪机构执业资格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和诚信考核办法。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统计基础数据,建立沈阳市统一的数据平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信息。十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沈阳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措施,强化落实。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特别是房产、物价、规划国土、税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沈阳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沈阳限购令细则解读前天,沈阳市房产局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解答。解答一:二环即“大二环”昨天,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沈阳版限购令将从今年3月8日施行。其中,商品住宅以合同备案的日期为界限,二手住宅以实际下发房产证的日期为准。这意味着:如果有家庭已有两套房,又在二环内已经购买了第三套房,但是还未进行合同备案的,那这套房子就买不成了。而限购令所说的“二环”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大二环”。解答二:网点等不限购在限购政策当中,除了被限购的“人”之外,备受关注的应该就是被限购的“物”了,沈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解答说,限购房屋为住宅类房屋(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屋),非住宅类房屋(网点、写字间、公建、商业用房、车库等)则不在限购范围之内。解答三:已有住房按照合同备案为准据了解,目前沈阳市规定,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包括: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办证的住房和已合同备案、但还没有办房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解答四:已被拆迁的房屋需开证明有住房已经拆迁,但查询时仍能查到登记记录的,可以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房屋已拆迁的材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重新办理查询即可。此外,如果购房人对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调查后,予以变更。解答五:限购不影响继承按沈阳市出台的相关限购政策,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含购买、动回迁、房改、继承、赠与等方式)的住宅房屋,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家庭已经拥有两套住房,但现在通过继承再增加一套住房的,并不会受到限制,依旧可以正常办理继承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房屋继承、赠与、房改购房、回迁、离婚析产、法院判决均不纳入限购范围。解答六:购二环内房屋前需填申报表购(二环内)房者应向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除此之外,购买商品住宅的人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还应填写《购房人家庭及住房情况申报表》。而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则在二手房转移登记前的交易核档环节填写申报表。在交易环节,开发企业和二手房屋登记机构应该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受理交易申请,如果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受理其交易申请。有关部门昨日同时公布了限购政策咨询电话:96776。已购第三套房但未备案咋算?二环内购商品住宅以合同备案日期为界限,3月8日前未备案就买不成了家庭已有住房如何界定?包括已办证的住房和未办证但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二环内购房需填申报表!发现虚假将被解除买卖合同或不受理其交易申请限购对象●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二环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二环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禁售对象●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调控措施购房不足5年买卖 昨起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为不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