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销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办理材料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扩展资料
生育报销注意:
生孩子,首先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户口不在本省,并且受到准许可以生一胎的,提供一份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即可。此外,关于婴儿要提供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如果婴儿死亡也要提供死亡证明。
报销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就是医疗费的收取原件,其中包含产前检查的这部分费用收据也是要提供的。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的第一页以及医嘱单也就是处方单的复印件要提供。加入出生时出现了生育并发症,则需要提供住院记录或是出院记录以及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清单。
女职工还要提供一个本人的银行存折或是卡账号,银行应当是生育保险金开户所在的银行,将这些复印件一并提交。
另外,生育保险也报销计划生育费用,如果女职工发生了引产、流产等费用,也是要提供介绍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医疗费收据、手术证明、病例、账户信息等,和一样的流程报销计划生育的费用。
做节育手术的,提供介绍信、检查手术费收据、病例、手术证明、帐号等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6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
1、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扩展资料:
一、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属于计划内生育,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4、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5、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6、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且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7、本市城镇户籍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8、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
9、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建立个人账户
10、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11、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报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生育医学证明》
4、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及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生育险报销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 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 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2019年生育险报销标准如下:
1、生育险报销包括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续费用,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3、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
Ps:生育险报销水平以当地社保政策为准,产假长短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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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销生育时的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具体的流程如下: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