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标准你可以参考上海地税局网站(百度一下就出来的)纳税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我这里说点其他的,外地企业一般都是从总公司国税,(如果没有国税登记就在地税)开局外出经营证明,拿到上海之后,在开局工程发票的时候,缴纳除了企业所得税之外的所有税种!最近,国税总局发了一个文,说开外经证之后,也需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0.2%的企业所得税,这个暂时没有全国税务局执行,至少在我这里,只有极少数的税局又执行这个标准!具体可以打电话或者直接到税务大厅咨询!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我!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