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先生去世后,沈文的抚养权归张女士还是顾女士?
我们对子女抚养权也好,抚养义务也好,都是以被抚养人父母为原则的;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视生子女权利。但并不意味继父母有抚养法定义务。本案中沈文已超过10周岁,如本人同意,继母顾女士同意是可以抚养的。但顾女士携沈杰离开,抚养沈文不大可能,依保护未年人合法权益上,应确认其生母张女士负有抚养义务;
二,如果归张女士,张女士是否可向顾女士主张先前给付的抚养费中的部分金额?
这是个权利主张与抗辩,是证据问题。如张女士的主张是什么案由!离婚时一次性抚养费是多少数额,是否已全部支付,或过多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没有强制的规定,多与少是无法界定的;所以,难多要靠证据,由法官决定的事情;本人认为可能性不大,顾女士有太多的理由,可以生你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如果归顾女士,张女士走怎样的合理途径才能将沈文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的名下?并向顾女士主张先
这个问题好办,一种是实际变更,就是直接由沈文生母抚养,这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一种是沈文就是权利人,以其奶奶、社区作监护人或司法援助指定律师都可以进行诉讼解决的;
四,主张先前给付的抚养费中的部分金额及沈先生遗产十万中的部分金额?
沈先生遗产该如何正确分割?
关于遗产的问题,也是提问的重点,应属于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要先确定遗产,包括房屋是共有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存款应算共有部分。确认后享有法定继承人的有:配偶顾女士,、奶奶、沈文、沈杰四人平分遗产。
因沈文现还是未成年人,并且与顾女士已经形成继子女关系。沈先生去世,顾女士就是沈文的法定监护人。
因顾女士不履行监护职责,张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沈文的监护权。
变更后,以沈文的名义,张女士以监护人的身份,起诉顾女士,要求分割沈先生的遗产。
张女士之前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估计不好问顾女士要了。这不是债务。
一般孩子的抚养权是属于生父母。如果张女士主张此权利,沈文也不反对,可以抚养自己亲生的沈文。
主张抚养费是可以,但是对方也能列举相应的证据证明抚养费已经都用掉了。
诉讼变更抚养权即可。如果变更成功,沈文作为沈先生的亲生女,又是未成年人,可以继承财产,张女士作为监护人可以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房子应该是在再婚之前取得的,视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顾、沈文、沈杰各得房子及十万元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