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内,有举报的话,公示机关会去查的,如果举报内容属实,且举报内容又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人事局肯定不会录取的。如果问题严重的话,几年内不准许参加任何公招的。涉嫌违法问题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凡提四必”是必经程序,其中一项就是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问题必须核实清楚,而公示期间的信访举报也在此列。
但为什么要加上线索具体的定语呢?就是为了杜绝诬告乱告,因为信访举报没有核实清楚,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就要暂停甚至终止。如果是胡编乱造的诬告,不仅会加重组织人事部门的负担,影响工作效率,也会助长不正之风,寒了被举报人的心。
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人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事实匿名举报,就是为了搅黄被举报人的提拔,而这样的匿名陷害,成本太低,还难以追查源头,不会影响到诬告人的利益,如果每次收到类似举报都大张旗鼓地查,显然既不公平,也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