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的实情作如下回答:
一、工人没有员工和职员之分,部分公司有这种不明文规定,这是歧视,当然法律管不了
二、辞职提前二个月申请,你签了,就表示同意,虽然这是霸王条款,但不算违反劳动法
三、没有加班费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望采纳,谢谢!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要求你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或是两个月告知公司,而你已经同意的话是合理的,法律也是支持的。对于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的约定对双方也是具有约束力的。如果存在周六加班,又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形是不合理,不合你们的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你可以通过和公司协商或是其他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合理啦,可以拒签
首先你要说清哪些是合同条款里有写明的,哪些是你公司实际操作中的规矩。单从“职员辞职要求提前2个月申请”这个规定来看应该没问题的,具体职位不同工作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