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的权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其权利和义务按照我国《律师法》有关规定,概况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的权利;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5、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