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通报批评。它主要通过名誉上的惩罚对行政主体起一种警戒作用,常由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是一种最轻微的补救性责任。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一种精神上的补救性行政责任,其履行方法取决于相对方名誉受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
4.返还权益。当行政主体剥夺相对方的权益属违法行政时,其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般为返还权益。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政治权益。
5.恢复原状。当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相对方的财产带来改变其原有状态的损害时,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补救性行政责任。
6.停止违法行为。这是行为上的惩戒性行政责任。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方提出控诉时侵害仍在继续,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
7.履行职务。这是针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务而确立的一种行政责任方式。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此责任形式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法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撤销违法行为包括撤销已完成的行为和正在进行的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是对行政主体裁量权进行控制的行政责任方式。
10.行政赔偿。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财产上损害,应依法承担此责任。
(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
(8)履行职务
(9)纠正不当
(10)行政赔偿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