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诉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请求。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是国家权利介入私权纠纷的中介和桥梁。诉的内在结构:由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三大要素构成。诉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结构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决定着诉的主体之诉讼请求权能否成立。诉的理由是指民事权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诉的标的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诉的事实依据分为两类:1、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2、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或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事实。诉的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根据。任何违背法律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设置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明争讼的事实与其有利益关系。诉讼请求是民事权益主体通过诉讼方式而向对方提出的一种实体权利请求。其基础和根据是民事权益主体与争讼事实之间的利益关系,该利益关系应当有三个要件:1、这种利益关系应当是“具体的”和“实在的”;2、这种利益关系应当是“当前的”和“已经产生的”;3、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法律上的正当利益”。形式要件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的适格和受诉法院拥有管辖权所设立的条件。包括三方面: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与案件争讼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确定民事权益主体能否获得原告资格的重要条件。一般情况下,所谓与案件争讼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主要是指:第一,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第二,自己与别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第三,与争议事实中所指向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否符合起诉的两个要件,审查权属于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围绕起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当事人适格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个类型,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自己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据。原告起诉时还应当将明确的被告一并列入起诉状中,便于受诉法院及时通知或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如何理解“明确的被告”?应当以法院能否以书面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为判断标准,至于被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告能否在判决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那是开庭审理后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诉讼请求所依托的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材料不能完全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证据。证据材料在起诉阶段的全部使命就是要证明民事权益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已然性和利益相关性。1、客观性,是指争议存在的实在性,不是空想的,也不是虚幻的;2、已然性,是指民事权益的争议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将要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3、利益相关性,是指争议本身与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关于反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众说纷纭,较为代表性的观点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从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性质看,反诉的提起除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是否将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作为提起和受理反诉的条件,直接关系到反诉案件范围的宽与窄。关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上,以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有人认为,把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局限于必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于确立反诉制度的公平意图,同时也不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现在,不少国家如英、美、法等国家对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解释都较为宽松,至少是把被告提出的、虽不与本诉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但却可能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诉,解释为有牵连关系而纳入反诉的范围。故有些学者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是指两个诉在诉讼请求的内容、基础以及理由方面存在关联,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反诉与本诉出于同一基础事实。如甲的车与乙的车相撞,甲诉请乙赔偿财产和人身损失,乙也诉请甲赔偿一切损失,两诉均出自于两车相撞这一基础事实。2、反诉与本诉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租,被告诉请原告给付其垫付的房屋维修费,这两者都出自于同一房屋租赁关系。3、反诉与本诉以同一民法上之标的的权利归属为请求判决的对象,也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指向同一标的。如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某一枚珍贵邮票,被告诉请法院确认该枚邮票属自己所有。4、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如原告诉请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诉请确认该收养关系不存在。5、反诉与本诉具有诉的理由上的联系。如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租1000元,被告诉请原告返还借款2000元。这一类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实际上是诉的理由上的联系,因为被告之所以拒付房租,是基于原告尚欠自己的欠款。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一款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第二款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介绍法律要件分类说按照罗森贝克的观点,在一切法律规范中,既有关于发生权利的规范,也有妨碍权利的规范或消灭权利的规范,这些规范对权利有着肯定和否定的对立关系。将上述规范分为对立的两大类:1、能够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这些规范被称为“基本规范”、“请求权规范”或 “主要规范”。2、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应的、妨碍权利产生或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规范。又分为三类: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通过上述分类,对依据上述规范所产生的举证责任进行具体分配。即: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因为要求适用关于权利产生的规范,因此,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只有证明了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法官才可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该法律。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里的客观原因,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必须依职权方可收集的证据。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文书、文献资料等;2、当事人自己调查、收集证据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证据。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3、需要动用国家司法权才能收集的证据。如需要通过证据保全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控制在对方当事人手里的直接直接和主要证据。
(原创评论,转载请注明出处)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合法性的条件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原创评论,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性!真实性、关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