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今天查到的浙江省物价局对劳动争议的收费办法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6〕30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ï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