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九条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3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