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
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就应视为拖欠工资。
《劳动监察条例》关于“欠薪”“欠保”处罚规定:
逾期不付工资可罚双倍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严格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自己完成的工作,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没有“最多可以推迟多久发工资”的说法。拖欠员工工资属违法行为。确有特殊情况延续发放工资,应该与员工说明情况,并告知延后发放工资的确切日期,不可以无期限延期。不然,员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