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社团所指的是什么?

2024-11-30 19: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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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六章:结社权利与《社团条例》

1. 结社权利与《社团条例》有甚麼关系?有何重要性?当中要照顾甚麼原则?

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是人民集体表达意见的首要条件,亦是集会权利的先决条件;通过结社,市民能就著共同的目标和兴趣互相交流意见,继而以具体行动及言论表达。

在香港法例中,《社团条例》是与结社自由有最直接关系的法例。《社团条例》(Society Ordinance)的基本精神,除了管治社会上的不同团体和组织外,更要藉以控制各打压社会上的不良份子集结,以免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令公民的生活不会遭受不必要损害和无理的骚扰。但是,所谓对社会秩序构成危险的定义是极为模糊的,这种模糊往往导致为著社会秩序,而扼杀公民组织起来表达意见的权利。

社会秩序与结社自由很多时是对立。若公民组织的目的是为改革政府的体制、政策或看法,政府可以以公共安全为理由而禁止市民组成有关的组织。所以,《社团条例》最令人争议之处,是如何平衡公民权利与公众秩序两者之间的比重。有关公安条例发展及演变的历史,可参考本章第7部份。

2. 现行的《社团条例》对公民结社权利有甚麼限制?

1997年的《社团(修订)条例》主要分为两部份;第1至17条主要介绍有关对社团的组成、运作形式、注册等一般性规限,而第18至43条则集中讨论对非法组织的监管、惩罚及三合会组织成员去除会藉方法等。以下集中讨论前一部份与结社权利较直接相关部分。

2.1《社团条例》中各重要字词的定义
要掌握《社团条例》,先要理解以下重要字词:
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 在香港组织和成立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於香港的任何社团
分支机构(branch) 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於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
外国政治性组织
(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
包括:
(a) 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
(c) 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台湾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
包括:
(a) 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台湾地区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
(c) 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社团(society 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合夥或组织。
社团事务主任
(Societies Officer) 社团事务主任和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处理香港社团注册事务。通常是警务处处长或经其授权的人仕
政治性团体
(political body)
(a) 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
干事(office-bearer) 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类似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
选举(election)
(a) 为选出立法会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
(b) 为选出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
联系(connection) (a)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援或贷款;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於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
(c)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釐定;或
(d) 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国家安全
(national security) 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

2.2 在香港成立社团有甚麼法律规限?

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的社团,尽管其总部或主要业务地点设於香港以外,在以下两个情况,社团当作是在香港成立,需要在港注册:
�8�5 该社团的任何干事或成员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
�8�5 该社团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代其收取金钱或社团费。

相反,社团在以下情况则不用在港注册成立:
�8�5 该社团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和运作;
�8�5 该社团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
�8�5 该社团没有成员登记册在香港备存;
�8�5 该社团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

2.3 注册成为社团要办理甚麼手续?

任何本地社团(或其分支机构)须於成立後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有关申请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提供以下资料,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干事资料、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社团和其分支机构如在任何一项不同时须分开列明)

社团事务主任须在作出决定後14天内,以书面方式回覆该社团决定是否接纳其申请。有关社团在未接获通知之前,仍可以继续运作。

2.4 法律上对社团名称有何限制?

《社团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本地社团均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8�4 与已存在的任何社团相同名称或十分相似的名称;
�8�4 与社团真正性质或宗旨方面有相当不同的意义,极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名称;
�8�4 带有意思指该社团属於某类别人的名称,但事实上该社团并不属於该类别的人;
�8�4 有乡事委员会“rural committee”字眼的名称,但已获民政事务局局长承认为乡事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者,则属例外。
社团事务主任可向该社团送达通知,规定该社团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限内更改其名称。并对社团的每名干事均有约束力。

2.5 与乡事委员会有关的社团有否特别限制?

民政事务局局长可运用他的绝对酌情决定权,承认社团是乡事委员会或是一个由多於一个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任何人如不服决定,在公布後30天内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民政事务局局长所作的该项决定。

2.6 社团事务主任会如何跟进注册社团资料?

社团事务主任会拟备注册社团的名单,当中详述以下资料:
�8�4 该等社团及分支机构的名称;
�8�4 该等社团及分支机构的各别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
�8�4 该等社团拥有或占用的地方或处所的地址。
并须於办公时间内存放在社团事务处免费供人查阅。

回答2:

在香港,社团通常指的是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它们有不同的目的和领域,例如文化、教育、环保、人权、社区服务等。社团在香港的发展历史悠久,起初以帮助同乡和本地人为主要活动,现在则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社团在香港社区的发展和维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回答3:

任何人提出书面要求并於订明费用缴付後,社团事务主任有责任提供属於或关於该社团的资料或其摘录的副本并核证为真实无误的。

2.7 如何更改社团的注册资料?

社团若要更改任何注册时的资料,须在更改作出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告知社团事务主任。

2.8 如何解散已注册的社团?

任何注册社团或获豁免社团自行解散,须在不迟於解散後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社团事务主任,并由一名或多於一名在紧接解散前属该社团干事的人签署作实。
社团事务主任接获通知後,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社团从名单上删除。

3. 社团事务主任的权力
3.1 审批注册申请、取消先前决定、禁止社团继续运作

社团事务主任有权审批注册申请、取消先前决定甚至禁止有关社团继续运作。
如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目的而成立,或纯粹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可豁免注册,并获社区事务主任发出豁免证明书。

然而,社团事务主任在谘询保安局局长後,在以下的情况,可以拒绝任何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
(a) 他合理地相信拒绝该社团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能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权利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但社团事务主任事前必须让社团以书面解释,否则不得拒绝该项申请;不过,如合理地相信在特别个案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则不在此限。而且,社团事务主任亦可以同样的理由取消原本已获接受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及禁止其继续运作。

3.2 剔除停止存在的社团
社团事务主任如有理由相信任何社团已停止存在,可在宪报刊登通知,要求该社团在该通知刊登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向他提交该社团存在的证明。若到届满时,该社团仍没有向社团事务主任提交令社团主任信纳该社团存在的证明,则社团事务主任可将该社团从名单上删除。

3.3 要求提供资料
社团事务主任可随时藉送达任何社团的书面通知,规定该社团以书面向他提
交他合理需要的资料,包括:该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社团须在指明时限内提供资料(该时限不得少於7天)。社团事务主任亦可酌情处理延期提供资料。

3.4 进入设置为集会地点的地方或处所的权力
社团事务主任如合理地认为有需要,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他有理由相信是任何社团或其任何成员设置为或用作为集会地点或业务地点的地方或处所,居住地方则要在裁判官发出手令,才可进入该处所。

3.5 在特殊情况下进入的权力
如裁判官若有理由相信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是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可发出手令,授权社团事务主任搜查该社团的集会地点或业务地点的任何地方、在其内发现的人,以及检取向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物品,作为向其提出检控的证物。

4. 申请人如何就不满社团事务主任的决定而提出上诉?

社团或其分支机构干事或成员,若不满社团事务主任的以下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通知发出後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该项决定,遭上诉的决定则暂停实施,直到完成聆讯及裁决为止。决定包括:
1. 拒予注册、拒予豁免注册决定
2. 取消原本已获接受的注册或豁免的注册
3. 禁止其社团继续运作的决定

5. 在行使结社自由时有可能会被控触犯甚麼罪行?

公民在行使结社权利时,很容易被政府(通常是警方),以保护公众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为理由,指控触犯以下法例,公民务必十分留意。

5.1 未经注册而运作罪
任何社团没有遵照《社团条例》注册的人,其干事或声称是干事的人皆属犯罪,此外,任何社团的注册或注册豁免遭到取消,而上诉亦被驳回,社团须停止运作。继续运作的人士,亦属违法。循简易程序定罪,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第二次或其後再度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此外,并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计,就该项罪行持续的每天,处以罚款$300。

另外,如被告人能有理由说服法庭他已尽力遵从规定,违反规定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则可免受检控及刑罚。

5.2 使用禁用的社团名称罪
任何社团使用已被定为不合法的社团名称,每名获送达通知副本的干事皆属犯罪,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除非有特别逼不得已的情况则属例外。

5.3 私自更改社团资料罪

凡任何社团没有按照规定,就任何详情更改通知社团事务主任,该社团的每名干事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除非有特别逼不得已的情况则属例外。

5.4 不提供资料罪或提供虚假资料罪

每名社团的干事及每名在香港协助管理社团的人,如没有送达社团事务主任通知要求的资料,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若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则提供该等资料的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除非该人确立而使法庭信纳,有特别逼不得已的情况则属例外。

5.5 已被禁制社团的干事成为其他社团干事的罪行

《社团条例》第25条规定,保安局局长可应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作出命令,规定被取消注册的社团的干事如无社团事务主任的书面同意,在5年期间内不得成为任何其他社团的干事。当事人可在通过发出後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属犯此罪人士,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3年。

6. 《社团条例》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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