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1年《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一条,“报酬”系指通常的、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雇主因雇用工人而直接或间接向其支付的其他任何现金报酬或实物报酬;“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是指报酬率的制定不得有性别上的歧视。考虑到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为妇女设置的工作和为男人设置的工作,事实上,70%以上的男女有薪劳动者是在以男性或以女性为主导的职业或岗位工作,仅在相同的工作/工种中推行男女同酬,不能解决两性收入不平等问题,国际社会对两性收入平等立法原则内涵的理解,经历了从“同工同酬”(Equal pay for equal work)到“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Equal pay for work of equal value)的变化。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更为清楚地阐明:男女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平等待遇的权利”。等值同酬不仅要求男女从事同样的工作有相同的报酬率,而且要求对工作内容不同但价值相等的男女工作及其报酬进行比较和平衡,从而使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并实现男女工资报酬的平等公正得以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