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 实习生必须为在校生,毕业的人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2024-12-12 22: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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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可取的并且负责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实习生的相关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是在校学生是没有成为正式员工的资格的,但是你一毕业就不同了,你属于社会人员,如果用人单位继续用你,即使你们之间有实习生的协议,并且你在协议中表明自己愿意以实习生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也不能作为争议发生时撇清“劳动关系”的证据,将承担诉讼风险。因为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成为正式员工能享受比较多的待遇和保护。

回答2:

你是2008年的事了!不过我还想说一下我的想法。我也是大学生,学校是2+1模式,学校推荐就业一年,我在工作6个月就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已经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索要赔偿双倍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8月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 劳动合同 ”。大学生虽然入职了本公司,但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 律师 解答: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005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双方符合实质条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至于《意见》第十二条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属于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擅自认为大学生入职就是勤工俭学是不对的。这不同于正常就业。
综上,只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符合《通知》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且不存在欺诈等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行为,从目前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来看,大学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你可以起诉,索要用人单位赔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