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到底纠结于什么?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不是已经明摆着说了吗?
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同样,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何来“消费者合同无论怎样都能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的理解?!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你的理解:“消费者合同和产品责任侵权这2个是否可按法条第一句话那样无条件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有问题,是一般情况下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不是无条件适用,除了自主选择外,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要是消费者没选择的话,就直接按法条说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不就完了吗”,怎么完了?!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怎么就会“完了”?!没选择时,一般是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但是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