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累计数转入国定资产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可以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减去净残值来计提折旧。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