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有什么赔偿?

2024-11-23 16: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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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们国家现行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般来说,男女双方间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是不需要赔偿的。如果提出离婚一方需要赔偿对方,那么便违背了离婚自由的本质。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提出赔偿,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出现了上述情况,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赔偿,人民法院会支持,但具体金额是多少,由法官内心衡量,一般会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严重性来综合判断。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上述情况出现,主张赔偿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有这些情况发生。

回答2:

回答3:

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会获得赔偿,要看谁是过错方,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不成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婚姻法》同时指出关于离婚的若干问题: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回答4:

回答5:

  1. 你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听你所述的情况,你老公基本上是没有尽到什么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一般他是得不到什么的了

  2. 女儿如果是小于两岁,一般法官是会判给母亲扶养。

  3. 你可以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4. 离婚后,如果由你抚养女儿,您丈夫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详细问题阐述】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 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A)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D)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2.债务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⑴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清偿原则是: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B)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C)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D)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E)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清偿完毕的。
(F)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⑵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A)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B)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D)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适用离婚补偿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
(2)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
(3)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
(4)离婚补偿请求权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要件。

 

 4.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⑴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所派生的社会道义上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
☆经济帮助不以给付方有过错为必要
根据婚姻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A)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的,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B)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C)经济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

5.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要件:

(1)有损害事实。离婚损害主要是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其精神损害。
 (2)行为人有过错。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离婚是由于上述过错所导致的结果。
 (4)离婚的发生。 (5)请求权人无过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
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变更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处理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第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以维护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确定抚养方。
第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和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处理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分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离婚后,父母双方有平等的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B)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
(C)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的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ⅰ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ⅱ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因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D)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 ⑵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离婚后,由于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免除。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增加:
(A)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其他正当理由,如一方收人明显增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