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
“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
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
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
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然而,直到解放后,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通奸罪很早就废除了,古代通奸可以当场乱棍打死,现在是无罪,不犯法。
多说一句,就是废除通奸罪后,对于有权有钱人的搞别人妻女,发生性行为的,只要女方自愿,都无罪,不犯法,只是受到道德谴责。但是如果你仔细想一想,如果是你的老婆跟别人在床上乱搞通奸被你看到,而这时候对方两人都是无罪,不犯法,既不能出手打人,也不能报警,因为不犯法啊,只感觉头上绿油油一片,想想都恐怖。
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通奸罪。但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中废除了这个罪名,取代它的应该是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其实,在现实中有太多的事情都是可以运用刑法现有法条的,不一定要每个罪都规定。这样的刑法是不可想象的……
现在还有什么“通奸罪”啰?还有什么“非法同居罪”啰?
现在的社会,没有人和你“通奸”,没有人和你“同居”倒是象有罪似的,至少是表自己没本事,既没钱又没权。
民法中没有,同居时的男女关系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