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市人才流动的办理程序
(一)我中心代理单位接收外地人才的办理程序
1、申报程序:
立户单位申报材料→中心审核后发函调档→中心审查档案并报市人事局审批→通知当事人领取调令→当事人回原工作地转移人事关系→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事局和人才中心报到。
2、申报材料:
必备材料:
⑴单位报告 (接收单位简介及申请调入理由,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者可免)
⑵在职人员(至今仍在调出单位上班或保留人事关系人员)提供:《人才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档案保管单位留存一份,送我中心两份,须加盖调出单位和原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及调入单位公章);离职人员(已办理了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提供:离职材料复印件一份(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和 “离职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档案保管单位留存复印件,送我中心三份,须加盖录用单位公章)。注:《人才调动审批表》和《离职人员录用审批表》可登录 “厦门人才网”下载或到我中心服务台购买。
⑶毕业证书(有职称者同时提供职称证书)
⑷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或声明)
⑸计生证明(有独生子女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提供其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返计生证明;未育的提供未育证明)
⑹户口簿(有随迁的须同时提供随迁人户口簿)
⑺考核与体检 (由接收单位掌握,发现问题如实申报)
个别材料:
⑴须迁移户口的,加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⑵有随迁人员的,配偶随迁,加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件(注:只能迁移配偶的户口,不能转移配偶的社保);离异父母的子女随迁,加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子女随迁,加附配偶死亡证明。
⑶属夫妻分居的,加附在厦一方的工作单位证明和户口簿。
⑷一方是工人的,如需同时办理调动手续,加附“工人调动表”和“协调表”。
⑸大中专学历的,如非本市常住户口,加附在厦劳动合同和社保凭证。
⑹属照顾父母的,加附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⑺知青或其子女,加附盖有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及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⑻属部队家属的,加附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审批表”。
申报材料时请将调动人姓名、联系电话、调动人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等信息填写清楚,方便联系。 你可以厦门人事网查询下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