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不能。工资、生育金都是你该得的,两者不矛盾,单位不能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