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又称社区刑罚、社区制裁,是非监禁刑的一种, 是对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表现较好的罪犯,直接或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专门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开放型改造方式。内容包括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还可能增加一些项目。国外的社区矫正项目除缓刑、假释外,还包括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罚款、赔偿和社区服务等。它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第一,它的刑事执行性,国外对犯罪人适用以上各种项目大多数由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的形式作出。也有相当多国家的假释是由假释委员会来决定,但是由于假释涉及刑罚执行的变更,假释委员会被视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社区矫正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社执法活动包含了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尽管社区矫正的惩罚严厉性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是它的惩罚功能是不能否认的,需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果罪犯在受限制期间有违规行为或违法犯罪,可随时酌情收监。第二,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特定罪犯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相对轻微的初犯或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进监狱可不进监狱的,保留在社区,这样不仅可避免他们进监狱后的“交叉感染”, 节约刑罚成本,而且有利于他们保留原有的工作,保持家庭的稳定,在社区中改邪归正。二是对于在狱中已服刑期满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假释的形式提前释放,使他们在与社会隔离一段时间之后,完全获得自由之前,有一个对社会的适应期。对监狱中服刑罪犯,需要强迫其劳动改造,有严格的纪律约束,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严格限制人身自由。而在社区中的罪犯,只是进行区矫正一定程度的监督,让其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汇报情况,限制其一定的活动区域,罪犯相对来说比较自由。第三,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行活动,除了应履行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惩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避免罪犯在社区中的重新犯罪。
我国自2005年在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五种类型的罪犯进行管教。也即对以上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工作。
主要是对一些轻罪罪犯的改造教育,包括政治教育。主要是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让未成年人罪犯不用去监狱被二次污染,在社区进行劳动改造,比较人性化,国外这些年比较流行,咱国家刚刚开始试点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