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之后,原告是否可以追加被告

2024-11-04 23: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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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审开庭后,原告可以追加被告。时间限制在判决之前,但是要经过法院的允许。

《民事诉讼法》将追加被告的规定放入“审理前的准备”一节,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还是当事人依申请追加被告,都应该在开庭前申请提出,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申请追加被告的案例

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20分许,甲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县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第四十五中宝翠园校区门口时,撞到正琦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受害人乙,造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过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甲系A公司的员工,其所驾驶的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系B公司,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工作中。

该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责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案件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353元;被告甲、A公司和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合计409452元;保险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其他损失270000元。

本案原告共主张被告连带赔偿损失613884.6元,最终法院支持526805元,就其中本案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本案是在开庭前20天,本律师接受委托,前期系由另外一名律师代理。在起诉的时,并未把案件中的A公司(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后本律师在接受代理后调取了驾驶员甲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发现其系A公司原工。

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将A公司追加为被告,且驾驶员甲系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把A公司追加为被告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障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我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并没有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法院一般才会支持此项诉请。

也就是要想获得该项赔偿需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因本案被扶养人有子女且有赡养的义务,遂法院未支持,也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但本案能够支持8万元亦在通过积极举证和法院沟通基础上获得的。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受害人的家属一定的心理安慰。当然也并非每个类似的案件都能获得最高额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绝对扣除10%的不计免赔率的问题。案涉事故车辆因为违反装载规定,保险公司扣除绝对扣除10%免赔情形即仅在三责险27万的限额内赔付。

我方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提醒和明确该项规定的义务,该项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但法院对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我方任然对此持保留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回答2:

根据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能否被采纳是由法官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当事人是法官在诉讼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追加。
在这种情况下,追加当事人的职权是法院的职权。
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请求,但能否被采纳还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

但是在案件审结前再追加被告,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这些庭审程序,这是对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的重复,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浪费审判资源,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对庭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院不一定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的,可以诉讼中止。
法院认为追加被告有必要的,也可以追加。建议书面申请,是否追加由法院决定。

回答3:

可以,时间限制在判决之前,但是要经过法院的允许

回答4:

一审开庭后,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