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运险的三个基本险种:
1.平安险(FPA)
平安险只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造成的货物全损,另外对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平安险都负责赔偿。此外,平安险还负责赔偿货物装卸时整件落海、共同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船舶碰撞责任。
2.水渍险(WA)
其承保责任范围就是在平安险的全部责任范围基础上, 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保险货物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它是平安险、水渍险和普通附加险的总和。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war risks)
罢工险(strikes clauses)
国际海运中货物保险主要险别有:
(一)基本险(包括以下三种险别,责任大小依次为):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写为F.P.A.) 下列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1. 恶劣气候/ 2. 雷电/ 3. 海啸/ 4. 地震
5. 洪水等 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等;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 施救费用;避难港、中途港由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推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Average,简写为W.A.) :
平安险+平安险所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 :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二)附加险(又可为分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 Risk)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 Risk)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素险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
如: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等
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 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 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 基本险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进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P.A)、水??险(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 港口或者在避难 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按该 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条款 规定,上述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通用的‘仓至仓条款”(W/W Clause)。该条款 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基本险还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 (l)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