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以下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从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上可以知道,要承担民事责任,那就说明你违反了法律,也就是说你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没犯法就不用承担责任,所以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
第二,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中将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行为的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并希望产生该种后果的发生。如抢劫、盗窃等。
间接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其后果的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失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未预到指使这种结果终于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轻信凭自己的知识技术和经验可以避免,最终这一结果还是发生了。
第三,有损害的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受到某种损失的客观现象。损失既包括财产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有些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还会转化为财产损失。
损害的事实包括
(一)人身损害事实
1、身体上的损害即生命的终结或人身某种生理组织的损伤。
2、人格上的损害。即荣誉、名誉、肖像、姓名(名称)受到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
3、身份上的损害。即基于身份的监护权、同居权等所受到的损害。
(二)财产损害事实
1、由于侵害致使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不能行使权利。
2、使他的财产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3、使他人失去了应得的财产利益。
4、使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财产失去控制等
第四,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两者之间不是孤立、互不联系的。如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果关系的认定:
1、事实求是地进行分析,找出因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2、把握因果之间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
3、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
4、把主要原因和次要区分开来。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