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原则上是败诉方承担,但要看具体案件以及责任划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扩展资料
交纳标准: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7、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诉讼费原则上是败诉方承担,但要看具体案件以及责任划分。
2、保全费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事后退还。在你这里是原告承担。
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被告承担。
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