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补贴政策什么的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均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执行。�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做好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交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七条 各级接待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
第八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
违反《条例》规定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的义务兵,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九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中转站。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转乘。军供站、接待转运站、招待所、旅社要为他们提供食宿方便。�
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接待,主动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向他们介绍家乡情况,进行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等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报到。公安部门凭爱伍军
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
部队粮食供应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应当落实责任田。1年内口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靠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各级地方财政、计划、物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义务兵,审批手续完备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的立功、受奖证明手续一律无效;�
(四)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从退伍义务兵中聘用干部。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参战、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五)乡镇企业和乡村联营企业用人时,应当尽量多安排一些退伍义务兵;�
(六)在服役期间,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