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年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 )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 )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 )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的规模。这种规模可以是工资的某个固定比例、某个固定金额,还可以是逐步变化的比例或金额。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通过信托化运作模式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进行账户管理,积累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也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负责托管,具备资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投资来获得保值增值。 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领取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领取。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可以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企业年金这种个人账户管理、信托化经营的专为养老积累资金的制度安排构成了我国社会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一起共同形成了我国多支柱养老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年金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为参与企业年金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份新的养老支持。一般来说,要保证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能维持在退休前的状态,各种退休金的替代率需要保持在70%至80%之间的水平,考虑到转轨时期职工的名义工资与实际收入的巨大差别,现有依据名义工资建立起来的基本养老远无法满足职工未来的养老需求,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弥补这部分养老金缺口。 其次,相对于养老体系中的第一支柱来说,企业年金除了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筹资方式,还提供了一种促进社会效率的工具。与社会基本养老的强制性、统一性相比、建立企业年金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企业和职工完全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经济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建立符合自己需要的企业年金计划。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企业缴费可以设计的更多些,在职期间服务时间越长,对企业的贡献越大,所获得的保障水平也可以设计得更高些。这种不同企业,因人而宜的灵活、自主设计方式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对管理层的激励,提高社会效率。 最后,相对于完全个人自愿的第三支柱来说,企业年金又为参与的职工提供了一种更为快速、有效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一般情况下,参与企业年金的成员只有在退休以后才能领取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这种领取的限制相对于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来说为更能保证养老资金累积的连续性。此外,企业年金基金在缴费、投资运作、收益分配过程中一般会享有各种税收优惠以。
只有两个划分标准,分别是:一、根据法律规范的程度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类。
二、根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