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银行)提示付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话,不用做出说明,银行也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
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不用担心,承期到期日十天内是没有问题的,银行会无偿解付
你可以去银行试试,一般过几天是没事的,如果不行,那就麻烦了,一级一级的找上一个单位出证明,才可以办理。
承兑过期: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规定:银承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开户行是不得受理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若承兑汇票已超期时,应该做如下处理:
1、首先检查承兑汇票,看是否有印鉴章模糊、印鉴章加盖错误、多盖印鉴章、骑缝章不骑缝等,如果有的话,应该要让相对应的公司出具证明方可解兑;
2、然后填写托收凭证,必须将付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填写完整,地址要是不知道的话,可以先不填写,由银行帮忙查找在填写上去,而收款人就是自己公司,当然需要将全称、账号、地址、开户行填写完整。汇票的金额必须与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一致,大小写必须一致,并且填写正确。凭证上的托收凭证的名称就直接填写:“银行承兑汇票NO:XXXXXXXX/XXXXXXXX,其余的信息可以不填写。填写完整后,应该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加盖自己公司的预留印鉴章;
3、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的一个背书框里加盖自己公司的预留印鉴章,并在背书框写上“委托收款”,而在被背书人上填写自己公司的开户行;
4、写一份情况说明给付款行:要求一般要写清楚票面的要素,如出票日期;汇票号码;出票人/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及开户行;出票金额;到期日等。再写清楚,由于什么原因导致了该笔汇票延误了提示付款的时间,请求该银行付款,再表明“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5、做好以上内容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托收凭证、相关的证明一起拿到自己的开户行,到柜台进行请求解付。一般而言,银行都会付款的;
6、银行受理后,一般5-7个工作日就可以下款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