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辞退你,基本没有赢的机会。如果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以此提出辞职,并要经济补偿。
比如没签合同、没交保险等。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关于你所说的口头辞退,建议你在和公司哪个领导进行交谈时,建议你把手机的录音功能打开,尽量把自己和领导的谈话内容用录音录下来,一部好的录音,要注意要有时间、地点、人物,在录音时,尽量把公司的名称以及这位领导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给讲出来,然后去照相馆把录音的内容用光盘刻录出来,并用WORD把录音的相关内容一字不露的排版出来。相关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2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关于你所说的在2月6号口头通知我去办离职手续,并且扣罚了300块钱,以及在1月份公司说我们上班到18号有深圳最低的保障工资1000块的,可是他2009年2月20日只给我发了500块的工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有克扣你一次300元以及一次500元的罚款证据,建议你向公司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其中一点,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并用快递邮寄给公司,并保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快递详情单,如果克扣工资的理由成立,这样公司就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样比起你公司口头辞退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会小一点。
3、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交07年4月到08年2月的养老保险,但是其中有8%需要劳动者本人承担的,劳动者本人也必须承担,在补缴养老保险时,劳动者应当主动向社保部门提供工资条或者银行转账流水等必要的证据。
我之前情况和你相类似,不过离职证明是给我开了。是我自己提交的辞职信,其实我并不想走,但是那个主管说话实在太令人呕吐了,去没人的地方黑我!让我第二天不用去了!狠心之下,自杀了,其实什么都要说清楚,最恐怖的是,连自己怎么走的都不知道才可悲!
可以打劳动局电话问问,试了总比没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