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行政复议是否应当书面告知

2025-01-03 1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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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市政府既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又拒绝书面向你告知,该行为明显错误。

回答2:

既然你已经向上一级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7日内最长15天内,就应该收到受理通知书,如果满2个月后也没有收到复议决定书,就可以向法院行政诉讼。

回答3:

应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