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1、双方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3、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规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的财产。
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得赔偿和补助。 3、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规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规一方所有的财产。
故综上所述,你讲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破产安置费,军人的复员费均属于规夫妻个人财产规定中的第2条和第5条。因为这些均为当事人专属性和与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的财产。只要符合这两点的财产均为其个人所有(而且这些无需公证)。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外所欠的债务,后由双方使用的`在离异后由双方负责,一方死亡或失踪的情况下由另一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