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急求
2024-12-21 18: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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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调查权、查阅案卷材料权利、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权利、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权利。 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2、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3、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4、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义务。  7、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0、不得妨害作证。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1、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