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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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的情况我深表同情,由于您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罚款的部分极可能被工商部门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他会查你所有的的银行账户,严重点会牵涉你的动产不动产。找不到就没什么,一旦发现就强制罚没。
希望您能坚持度过这段非常时期,或托关系或筹钱补交罚款,总之不要放弃。关于您的下一段创业,我希望您能在擅长经济法律业务的朋友协助下展开,避免在法律法规方面吃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交就行了,他也不把你怎么样,反整你也不干了,随便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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