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可以担任会计主管一职。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人事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并且,出纳和会计是绝对不可以是同一个人的。
在大企业,当然很少会发生这种情况,毕竟法人代表,也就是老板,是要管整个大公司的。但是在一些小微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小,业务少人数少,所以法人也可以是会计主管。
不过从经营角度不赞成这样做。因为通常这样的公司都做不长久或做不大。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代表不得任会计主管一职。只对会计主管需要会计师职称,和从业经验限制。另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进行过规定。
不行的,因为我国会计法律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及其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不得兼任该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而会计主管人员及其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也不能兼任该单位的出纳。
不可以,法律是有规定的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