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7万元)2.进口原材料一批,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已纳税额25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5万元)3.外购免税农产品,支付价款100万元,另外支付运费5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3.38万元=100*13%+5/(1-7%)*7%)4.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回一批废旧物资,支付价款15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5万元=15*1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合计56.88=17+25+13.38+1.5
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题目的第4点还不够明确,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回一批废旧物资,对方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已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如对方不是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抵扣税率将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没有取得,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已取得,则可按票面所列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前三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25+100×13%+5×7%
要注意的是,以上两项都是直接用票面金额核算进项税额的。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3%+5×7%=13.35万元
第一问,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第二问,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税额25万第三问,100万乘以13%的农产品扣除率等于13万,以及运费准许抵扣的7%的扣除率就是5万乘以7%等于3500第四问,废旧物资现在没有这个发票了,所以我不知道你这个题是哪年的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