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对争议案件进行事实调查并由当事人进行辩论的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不仅是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集中体现,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开庭开始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与裁判阶段。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不公开进行。评议作出裁判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但该审判人员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在评议和裁判问题上需注意与仲裁中相关制度的区别。
裁判作出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宣判:一是定期宣判,并在宣判的同时发送裁判文书;二是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10日发送裁判文书。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告裁判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