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一般有以下三种做法:
①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就是由卖方在装运口岸装运前,申请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重)量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买方对货物无复验权,也就是没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②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当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如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况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责任,卖方一般不得拒绝理赔。
③买方有复验权。就是卖方在装运前进行检验的检验证书,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交货依据,货到目的地,允许买方进行复验,发现到货的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卖方责任的,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扩展资料:
结构变化因素一个国家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状况主要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情况和对外贸易政策所决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不发达,出口一般是以初级产品为主,进口是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这是长期以来帝国主义对发展中国家剥削和掠夺的结果。
经济发达国家通常是以工业制成品出口为主,进口则以初级产品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初级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一直超过工业制成品。战后,从1953年起,工业制成品所占的比重超过了初级产品。
6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分工和专业化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工业制成品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上升。1963~1973年期间,工业制成品比重由52%上升至62%,而初级产品则由48%下降至38%。1973年以后,随着石油价格和其他初级产品价格的上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商品结构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一般有以下三种做法:
①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就是由卖方在装运口岸装运前,申请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重)量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买方对货物无复验权,也就是没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②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当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如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况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责任,卖方一般不得拒绝理赔。
③买方有复验权。就是卖方在装运前进行检验的检验证书,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交货依据,货到目的地,允许买方进行复验,发现到货的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卖方责任的,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扩展资料:
结构变化因素一个国家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状况主要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情况和对外贸易政策所决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不发达,出口一般是以初级产品为主,进口是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这是长期以来帝国主义对发展中国家剥削和掠夺的结果。
经济发达国家通常是以工业制成品出口为主,进口则以初级产品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初级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一直超过工业制成品。战后,从1953年起,工业制成品所占的比重超过了初级产品。
6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分工和专业化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工业制成品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上升。1963~1973年期间,工业制成品比重由52%上升至62%,而初级产品则由48%下降至38%。1973年以后,随着石油价格和其他初级产品价格的上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商品结构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一般有以下三种做法:①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就是由卖方在装运口岸装运前,申请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重)量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买方对货物无复验权,也就是没有提出索赔的权利。②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当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如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况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责任,卖方一般不得拒绝理赔。③买方有复验权。就是卖方在装运前进行检验的检验证书,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交货依据,货到目的地,允许买方进行复验,发现到货的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卖方责任的,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大都采用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