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民法??

2024-12-03 19: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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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据《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回答3:

民法即规定并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民法通则

回答4:

[编辑本段]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编辑本段]二、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公元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 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 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回答5: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我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民法一词,以法源不同,分为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所有民事关系的规范,包括民法典、各民事单行法、其他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以及有权解释、判例学说、习惯法等各种法源中的民法规范。狭义民法即指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在中国,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中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